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96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一六七五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於民國94年3月1日起已將編號1之債權額讓與予債權人概括承接,先予敘明。
㈡、嗣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債務人於民國
84年4月15日簽發借據一紙,向債權人借款150萬元正,並於民國84年4月15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為20年,並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1.81675%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84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
5%,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10%加付違約金。
㈢、詎上項借款債務人甲○○僅繳償至民國98年8月14日止,尚共積欠本金643,771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又債務人乙○○既為連帶債務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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