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黃王美珠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 林明月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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