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黃佳蓉 住彰化縣○○鄉○○村○○○街00巷00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7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義豐傢俱有限公司 劉秉義 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10年11月15日44,550元NY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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