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黃王美珠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 林明月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尾款已否給付,倘尚未給付,是否可歸責於被告,尚待調查,為確保兩造之利益,爰裁定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