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 蘇子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根旺 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湯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