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韋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韋辰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