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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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景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維旭 代理人 曾鈺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7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泰淯工業有限公司 張祐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110年11月10日8,474元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