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179號債權人 林慶文 即合盈皮革工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債權人及簽章。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