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 林稚蓉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如逾期未提出,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則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1、2、6項規定自明。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三、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包含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依法定格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四、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五、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六、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七、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八、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十、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十一、說明受扶養人 郭人維 實際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證據釋明之;又受扶養人郭人維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十二、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十三、陳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十四、說明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證明)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證明。
十五、提出杜拜資產管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及本院100年度司執助勤字第55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