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哲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哲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哲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99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
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哲瑋前於99年間因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23日以99年度訴字第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99年12月13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9年12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4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4月1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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