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告上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 律師被告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王惠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書狀所陳報之債權本金為計算基準,暫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提出被告非記事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之證明方法,亦即金錢之交付、兩造如何約定借款事宜、清償期屆至等要件,並且原告以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是否有違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說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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