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9號原告 呂新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秋蘭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全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貳拾叁萬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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