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3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強制性交罪部份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7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4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福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