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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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74號
102年度家婚聲字第202號抗告人 陳俊雄 相對人 張美麗 上開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及履行同居事件,對於本院104年3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104年3月11日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未收到本院104年1月14日補費(上訴費)裁定為由,提起抗告,查依該補費裁定所載抗告人住址為台中市○○區○○街○○號1樓,而該裁定依卷內回證所載,僅對抗告人原住所台中市○○區○○○路○段○○巷○號為寄存送達,並未對抗告人所陳報之台中市○○區○○街○○號1樓為送達,此亦有卷內之裁定送達回證1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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