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學振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蔡宜衡律師 詹奕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4月15日下午3時3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