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5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張藍清薇何春梅張聖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期(民國103年3月19日)「前」、「後」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聖驩。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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