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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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0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3月5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7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4年2月13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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