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5號原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台灣新聞報、聯合報、中視新聞、華視新聞、台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 陳佩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叁佰元。另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台灣新聞報、聯合報、中視新聞、華視新聞、台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等被告之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應併予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經補正之書狀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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