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74號
102年度家婚聲字第202號原告 張美麗 即相對人被告 陳俊雄 即聲請人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複代理人 戴君容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審理。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