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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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債務人 林旻萱 即 林詩音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說明債務人及其母親 黃夙美 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7.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管理費),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8.債務人及其母親黃夙美、子女謝○○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迄今之薪資單(含獎金、津貼等)。
10.提出103年9月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及水電瓦斯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1.提出債務人子女謝○○之戶籍謄本並陳報前配偶如何分擔扶養費及提出前配偶 謝榮賓 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12.說明債務人大弟有無勞保喪葬補助或保險給付支付喪葬費用及債務人大弟其他親屬如何分擔該筆喪葬費用。
13.提出債務人母親黃夙美、子女謝○○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14.說明債務人所提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出具費用證明單,其就醫日期分別為2012年4月30日至2012年11月29日及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12月26日,費用合計1,48
0元,平均每月支付僅87元,何以陳報前二年每月必要支出醫療費用為1,480元。
15.說明每月支付交通費1,500元之計算方式及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