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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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74號
102年度家婚聲字第202號上訴人即 陳俊雄 被告即聲請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麗 間離婚及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六千五百元(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應徵收四千五百元;酌定子女親權、履行同居部份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七條各應徵收一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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