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38號聲請人辛○○相對人甲○○
巷11相對人壬○○○
256相對人己○○○
1號相對人戊○○
巷1弄相對人乙○○相對人庚○○
號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莊天成 於民國80年12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1年6月3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莊天成於民國85年7月1日死亡,相對人即繼承人甲○○、壬○○○、己○○○、戊○○、乙○○、庚○○、丙○○、丁○○依法取得繼承權。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6年度拍字第63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車店││41-40│建│││46│全部│相對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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