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在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88號、本院97年度易字第9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先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