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寄高雄郵
被 告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243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5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以本院民國(下同)85年度票字第1078號民事裁
定及85年度促字第34761號支付命令執行名義,就訴外人即
債務人 蔡子建 對被告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
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標的,於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
9萬2,500元及其利息請求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
96年10月18日以96年度執瑞字第105152號核發扣押命令,並
於96年11月29日核發移轉命令,諭知被告公司自收受執行命
令之日起即96年10月份起應將上開債權移轉與原告。詎被告
公司未異議,亦未定時交付定額扣押款,顯有規避本院執行
處執行命令並有損害原告債權。爰依上開移轉命令生效所移
轉之債權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迄今債權額9萬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三、被告則以:訴外人蔡子建前固曾任職於被告公司,但已於96
年10月份離職,在收到法院函文時,蔡子建已離職,離職時
,蔡子建尚欠被告錢,有開立本票而仍未清償,已無薪水可
資扣押移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原告以本院85年度票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及85年度促
字第34761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就蔡子建對被告公司之
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6年10月18日以
96年度執瑞字第105152號核發扣押命令,並於96年11月29日
核發移轉命令時,蔡子建已於96年10月31日離職之事實,業
據被告提出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影本可稽,並經本院函查勞
工保險局經提供被告公司員工投保資料無訛,被告抗辯訴外
人蔡子建於96年10月份離職且無薪資債權可資移轉,應可採
信。訴外人蔡子建既已於上開移轉命令核發之前離職,依該
移轉命令說明第五項規定,該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依該移轉債權法律關係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之債
權額,洵屬無據,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