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19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帝國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兼前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兼前列二
人訴訟代理人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
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肆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超
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帝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帝國公司),於於民國93
年8月20日起邀其餘被告為連帶借款人,分次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共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借貸期間自93年8
月20起至97年8月20日止,利率按週年利率7.5%計算,其中
100萬元,借貸期間自93年8月20日至98年8月20日止,利息
採機動利率計息,並約定逾期償還本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外,借款人除應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並應就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未
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
本金488047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等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貸款契約書、借據、授信資料查詢
單、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甲○○,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另兼被告帝國公司及丙○○之訴訟代理人被告乙○○到
庭表示簽伊有簽,但是感覺怪怪的,回去再查詢看看。借款
都是丙○○他們在辦理,伊再與丙○○查詢云云,惟並無提
出並無借款或已清償之證明,是堪認上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貸款契約、借據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5290元,其負擔
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