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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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47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23
號傷害案件,達成和解,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
萬元,然被告僅於民國97年3月7日給付1萬元,餘7萬元,拒
不給付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和解書1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希望能分期清償,惟原告並不同意,則原告依和解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7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4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計裁判費1000元,依法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之金額。又本件係請求清償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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