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參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