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秀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02號、101年度執字第2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秀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被告 鍾秀銀 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附表:
受刑人鐘秀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05.21日上午7│100.08.01日7時30│││時30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00號│毒偵字第281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332號│2528號││├────┼────────┼────────┤││判決日期│100.09.27│100.10.1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2332號│2528號││├────┼────────┼────────┤││判決│100.10.24│100.10.31│││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118號│執字第13208號││備註│(編號1、2、3│(編號1、2、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以│徒刑2年4月,以│││101年度執更字│101年度執更字│││271號執行中)│271號執行中)│└────────┴────────┴────────┘受刑人鐘秀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05.31日上午某│98.04.27日上午8│││時│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108│撤緩毒偵字第118│││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341號│3337號││├────┼────────┼────────┤││判決日期│100.10.20│100.01.1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2341號│3337號││├────┼────────┼────────┤││判決│100.10.20│100.02.13│││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761號(│執字第2107號││備註│編號1、2、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以10││││1年度執更字271││││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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