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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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
99年度聲沒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柒顆(驗後淨重合計為貳點貳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7顆(驗後總淨重2.201公克),為違禁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96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18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扣案之MDMA7顆,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份(驗前淨重2.21公克、驗後淨重2.201公克),此有上開醫院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而屬違禁物無訛。故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