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進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七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進明因竊盜、偽造文書、違反國家安全法等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進明因竊盜、偽造文書、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附表】:受刑人王進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日│98年6月14日│98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668、1669│緝字第1668、1669│緝字第1668、1669│││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100年度上訴字第5│100年度上訴字第5││實││96號│96號│96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3日│100年5月3日│100年5月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100年度上訴字第5│100年度臺上字第3││決││96號│96號│820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3日│100年5月3日│100年7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27號(10│執字第6927號(10│執字第9305號(10│││0年執更字第3376│0年執更字第3376│0年執更字第3376│││號、編號1至5號應│號、編號1至5號應│號、編號1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執行有期徒刑2年4│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月)│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國家安全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日│98年10月3日│98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668、1669│緝字第1668、1669│字第14401、17211│││號│號│、26769、27046、│││││24311號、99年度│││││偵字第5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100年度上訴字第5│99年度訴字第463││實││96號│96號│、1942、3077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3日│100年5月3日│100年8月1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臺上字第3│100年度臺上字第3│99年度訴字第463││決││820號│820號│、1942、30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14日│100年7月14日│100年1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305號(10│執字第9305號(10│執字第2495號│││0年執更字第3376│0年執更字第3376││││號、編號1至5號應│號、編號1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