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9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以現金新臺幣拾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強盜案件執行羈押在案。㈡茲因被告家中母親年邁,全家生計全靠被告照料。被告在此之前並無前科,有固定住居所,且已坦承犯行,深感自責,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經調閱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強盜案件(業已審結)審酌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應得以現金新臺幣十萬元之具保替代方式,使之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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