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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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9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聲請人兼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已坦承犯行,且鈞院已定期宣判,羈押原因已消滅,參酌其他法院就判處比被告重刑之案件,或情節較重之案件,均能交保停止羈押,本案情節及處刑較之為輕,顯無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茲查,本案雖經一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惟仍在上訴期間,至其他法院之案件是否准許該件之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為個案考量,尚不影響本件前開認定,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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