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5月17日與原告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向原告購買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號(重測前為軍功寮段117之3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十萬分之512及其上同段382建號門牌號碼南投市○○路○○○巷○○號6樓之8建物(含共用部分同段431建號應有部分萬分之102)。
兩造約定總價金為新台幣(下同)274萬元,被告先付定金10萬元,再自88年6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原告15,000元,自89年10月10日起迄91年5月10日止,每月10日給付原告14,000元,其餘價金212萬元,以銀行貸款給付,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交付原告作為擔保。然原告已於88年8月20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並將系爭不動產交付被告使用,被告迄今僅支付145,000元,其餘價金2,595,000元皆未給付,爰依法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系爭不動產於88年9月間因九二一大地震而倒塌,價金應予減少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於民國88年5月17日向原告購買系爭不動產,約定總價
金為274萬元,被告先付定金10萬元,再自88年6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原告15,000元,自89年10月10日起迄91年5月10日止,每月10日給付原告14,000元,其餘價金221萬元,以銀行貸款給付,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交付原告作為擔保。
㈡原告已依約於88年8月20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被告,並交付予被告使用,然被告迄今只給付定金10萬元及三期分期款項45,000元。
四、兩造爭執之處在於:被告是否應給付剩餘價金2,595,000元?經查:系爭不動產於88年9月間因九二一大地震而受損,被判定為半倒,經修復後,結構技師鑑定系爭不動產之結構安全已符興建完工時規範之耐震規定,外牆修繕完成,結構安全無虞,建築物已可安全使用,系爭不動產所在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向南投縣政府聲請就前開鑑定結果准予備查並同意使用,業經南投縣政府准許在案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南投縣政府91年8月14日府工築字第091014112410號函文在卷可參,足見系爭不動產原有受損之瑕疵已修復完成,是被告主張應減少價金云云,尚非可採。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及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剩餘價金2,595,000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訴訟費用26,740元,本件被告既受敗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黃俊岳┌─────────────────────┐│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新台幣)││├──┼───────┼──────────┤│001│2,120,000元│88年10月01日│├──┼───────┼──────────┤│002│60,000元│89年1月11日│├──┼───────┼──────────┤│003│60,000元│89年5月11日│├──┼───────┼──────────┤│004│60,000元│89年9月11日│├──┼───────┼──────────┤│005│56,000元│90年1月11日│├──┼───────┼──────────┤│006│56,000元│90年5月11日│├──┼───────┼──────────┤│007│56,000元│90年9月11日│├──┼───────┼──────────┤│008│56,000元│91年1月11日│├──┼───────┼──────────┤│009│56,000元│91年5月11日│└──┴───────┴──────────┘┌─────────────────────┐│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新台幣)││├──┼───────┼──────────┤│001│15,000元│8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