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87號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鈞院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殺人未遂案件執行羈押在案。㈡茲因被告因未居住於戶籍地,致未收受傳票,並非無故拒不到庭。又被告已有固定住居所,且已供述案情,並願與被害人致歉,及表達賠償和解之意,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經調閱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殺人未遂案件審酌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並無法以具保之替代方式,使之消滅。是本件聲請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