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9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罪及搶奪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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