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
原告丁○○被告甲○○
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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