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程風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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