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47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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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4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四七二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沈祖偉被告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沈祖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沈祖偉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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