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丙○○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