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吉亦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