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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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恢復繼承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乙○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甲○○、丁○○、丙○○間恢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