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丁○○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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