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七十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林麗玉~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