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一號
原告戊○○送達代收人 林春媛 被告甲○○
二庚○○住台北縣新莊市○○里○○鄰○○○路二一二巷一弄
一辛○○住台北市○○區○○里○○鄰○○路四六0巷二弄一
0丑○○住子○○住台北市○○區○○里○鄰○○路四七五巷一六號五
樓寅○○○住壬○○癸○○右二人送達代收人辛○○住台北市○○區○○里○○鄰○○路四六0巷二一弄
一被告己○○住
乙○○住丙○○住丁○○住卯○○住台北市○○區○○里○○鄰○○路一二0巷二九號辰○○住巳○○住午○○住右三人法定代理人 楊文旭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周煙平~B法官周健忠~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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