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7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7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七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豐正 訴訟代理人 林武田 被告新莊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訴外人 謝信景 有犯圖利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院賓刑亥字第五一一四號函一紙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B書記官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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