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早炳 律師 李克欣 律師被告戊○○住新竹市科學○○○區○○○路○號二樓
甲○○住新竹市科學○○○區○○○路○號二樓丙○○住
U乙○○住新竹市科學○○○區○○○路○號二樓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小波 律師
馮博生 律師 魏式瑜 律師右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徐誌鴻 律師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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