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三五五號)。惟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卅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日,因僵直性精神分裂症而在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部住院治療,迄今仍在門診追蹤治療中,目前僅能以簡短口語表達,並依指令回應簡單之動作,缺乏對外界事務知覺理會及判斷之能力,其精神狀態應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無法到庭應訊之事實,有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書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向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函查屬實,有該醫院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八九)校附醫秘字第六七一0號函在卷可憑。被告甲○○既已心神喪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被告精神狀態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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