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環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環亞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9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己○○、環鑫通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壹
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迄日按年息百分之伍計
算之利息。
被告己○○、環亞通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壹
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迄日按年息百分之伍計
算之利息。
前二項被告所應為之給付,如有任一項被告為給付時,他項被告
即免為給付。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97年6月1日晚上11時許,原告丁○○駕駛車號
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原告戊○○及訴外人 郭黃淑齡
,行經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南下12.9公里處(平面外側車道)
,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之砂石車碰撞,致上開自小客車因
四輪飛起、逆時針旋轉180度,再撞上內側護欄而受有損害
。
計原告丁○○支出上開自小客車之修護費用21,350元、拖吊
費用6,000元,且原告因上開車禍浩劫餘生,受到驚嚇甚鉅
,原告各請求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合計原告共請求227,
350元。又被告環鑫通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鑫公司)、
環亞通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亞公司)同為被告己○○之
僱用人,依法應共同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等人應連帶賠償上述損
害金額暨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
227,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上開汽車修理費部分,應計算折舊;另原告請求
精神慰撫金之賠償,並無依據等語。
四、原告上開主張被告己○○於97年6月1日晚間11時許,駕駛分
別靠行登記於被告環鑫公司(車頭)、環亞公司(車尾)名
下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俗稱聯結車),沿
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超越前車或
變換車道時,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
及間隔,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
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
同日晚間11時20分許,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向12公里900
公尺處,未保持安全間隔及距離,貿然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適有原告丁○○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母郭
黃淑齡、原告戊○○行駛外側車道經過該處時,遭被告己○
○駕駛之聯結車右前側碰撞丁○○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油箱蓋
附近,造成丁○○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以逆時鐘方向旋轉後撞
及內側護欄等之車禍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車禍事件之刑
事卷宗核閱屬實,並經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進而主張,上開車禍造成原告分別有前述損害,而被告
應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則否認之,並以前詞為辯。經查:
(一)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
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負損害賠
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
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
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
第3項規定亦有明文。又按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時,使
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為最高原則。是物被毀損時,被害人
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
第215條之適用,故被害人得選擇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
請求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亦得選擇依民
法第213條第3項請求加害人支付回復原狀必要之費用。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時則應予以折舊。
(二)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369
/1000,又採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折舊累計額,其總
額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經查:本件原告丁○
○對於其所有之自小客車所花費之修理費用共計為21,350
元(包括工資、烤漆9,300元、零件費用12,050元),據
原告丁○○提出估價單為證,且被告對估價單之真正亦不
爭執。另原告丁○○所有之車輛係1992年5月出廠發照,
此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為憑。是依據前揭使用年數以
及新零件之價額,上開零件予以折舊結果為:其第6年之
折舊額累計已達11,285元(計算方式為:「第1年折舊額
12050×0.369=4446(元以下四捨五入),第2年折舊額
(0000000000)×0.369=2806(元以下四捨五入),第3
年折舊額(000000000)×0.369=1770(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4年折舊額(000000000)×0.369=1117(元以下四捨
五入),第5年折舊額(000000000)×0.369=705(元以下
四捨五入),第6年折舊額(00000000)×0.369=445(元以
下四捨五入),共計至第6年零件折舊額為:4446+2806+
1770+1117+705+445=11289」),已逾該零件費用原
額之9/10。准此,原告丁○○得請求之零件費用應為零件
費用原額之1/10,故而原告丁○○所主張之零件費用經過
折舊計算後,仍可請求之金額為1,205元(12,050元之1/10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丁○○所得請求之修復費用
合計為10,505元(1205+9300=10505),原告逾此部分之
請求,則無理由。
(三)另原告丁○○主張支出拖吊費用6,000元部分,提出汽車
拖吊簽認為證,並為被告不爭執。參以原告丁○○所有車
輛避震器、傳動軸均受損,有前述估價單可憑,是原告丁
○○所有車輛車禍發生後當無法行駛自需拖吊,故原告此
部分請求,除與被告之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外,亦屬相當
且必要,自得准許。
(四)原告另主張上開車禍發生受到極大驚嚇,故請求各10萬元
之精神慰撫金云云。然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規定
為限,始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且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
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主張其因上開車禍造成驚
嚇,爰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各10萬元云云,然原告並未舉
證證明其人格權有何受侵害之情形,是原告上開非財產上
損害之請求,並無法律上之依據,原告亦未能舉證以實其
說,是原告上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乃定有明文
。而前開條文所稱之受僱人,係以事實上之僱用關係為標準
。凡客觀上使用他人為服勞務者,均為僱用人,不以有僱用
契約之存在為僱用人負責之條件。且所謂執行職務亦不以受
指示執行之職務為限,倘在外觀上,受僱人之行為,依一般
情形觀之,得認為係執行職務者,即屬相當。目前在臺灣經
營交通事業之人,接受他人靠行(出資人以該經營人之名義
購買車輛,並以該經營人名義參加營運),而向該靠行人(
出資人)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比比皆是,此為週知之事
實。該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經營人所有,社會大眾又
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
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該車輛之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自
應認該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
責任,方足以保護社會大眾之權益。是被告所駕聯結車係分
別靠行登記於被告環鑫公司(車頭)、環亞公司(車尾)名
下,且於車頭及車身各自標示上述兩家公司之名稱,故被告
環鑫、環亞公司均為被告己○○名義上之僱用人,而應就被
告己○○前揭過失駕駛之侵權行為負僱用人責任,並分別與
被告己○○負連帶賠償之責。然前開兩家公司(即僱用人)
之間依法並不負連帶賠償之責,乃係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
競合所致,亦即多數債務人之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
而債務人各負有全部之責任,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向債權
人為給付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而為不真正連帶之法
律關係,故原告請求被告環鑫公司、環亞公司彼此間亦應負
連帶賠償之責,尚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丁○○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
告己○○、環鑫公司應連帶給付16,505元(10505+6000),
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即如附表所示利息起迄日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己○○、環亞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6,
50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迄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前兩項被告所應為之給付,如有任1項被告為給付時,
他項被告即免為給付,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前
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假執行之宣告:原告勝訴部分為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嘉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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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利息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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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民國9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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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鑫通運有限公司│民國98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環亞通運有限公司│民國99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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