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原名 朱麗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住所地高雄縣○○鄉○○村○○路○○巷○○號
,被告乙○○(原名朱麗雲)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
○○○號,有戶籍謄本二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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