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2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9年度六簡字第2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中和市,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
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潘佳欣